词条 | 共犯罪有逃亡决首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共犯罪有逃亡决首从共同犯罪未全部捕获归案论其首从以科刑。《唐明律合编》: “诸共犯罪而有逃亡见获者称亡者为首,更无证,徒则决其从罪; 后获亡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若前输赎物后应还者,还之; 其增减人罪,令有轻重者,亦从此律。若枉人人徒年者,即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每枉1年折2年,虽不满年役,过50日者折1年,即当年无课役者,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日。其本应徒,已决杖笞者,即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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