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1年6月10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逃跑或重新犯罪的,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加刑、从重或加重处罚、注销本人城市户口、留场就业、重新劳动教养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处理,补充和修改了刑法有关规定的某些内容,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两劳”人员的教育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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