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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税最惠国待遇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关税最惠国待遇

关税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关税优惠、特权和豁免。它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适用范围最初仅限于关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适用范围已扩大到通商、航海、投资、居住、公民法律地位等许多方面,但仍以进出口商品的关税为主,通常称为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仅为缔约国双方相互提供,是按照关税最惠税则确定的一种权益。按照签订条约的条件原则,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无偿地自动适用于对方国家。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即必须提供相同的条件,才能享受关税优惠权益。最惠国待遇不一定提供的税率是最优惠的,其核心是不歧视。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则属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我国也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关税同盟组织签订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通常以 “最惠国条款” 的形式在签订协定时另外具体规定。如果在两国缔结的条约中,甲方强迫乙方单方面承担义务,因而凡是乙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都必须无条件地自动照样给予甲方,而乙方却无权享有甲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这是被迫的,因而形成片面最惠国待遇。它是帝国主义国家剥削欺压弱小国家的一种惯用手段。在中国近代史上,所有帝国主义国家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都包含有片面最惠国条款,均是丧失关税主权的标志。
最惠国待遇的普遍实行,有助于消除国际交往中的歧视,促进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发展。但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悬殊,最惠国待遇往往成为发达国家对外经济扩张的服务工具。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关税减让而提供给发达国家的最惠国待遇,实际并不能得到同等的关税优惠,从中获利并不大。因为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关税谈判时,并不愿意给予发展中国家较多的关税优惠,以防止其他发达国家因为最惠国待遇从中获利,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原因,经济结构畸形,其工业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差,因而在关税最惠国待遇条件下形成的相同关税壁垒面前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因此,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发达国家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给予更大的关税优惠。1968年3月,发达国家同意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惠制。目前已有几十个国家实施了普惠制。普惠制关税税率低于最惠国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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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