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兴观群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兴观群怨xingguanqiunyuan孔子关于文艺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论语·阳货》云:“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年轻人应该学诗,诗具有兴观群怨的重要社会作用,既可以作为侍奉父母的准则,又可以作为为君王服务的资本。兴观群怨说可视为我国古代文学理论中关于诗歌社会作用的最早的、最全面的论述。 兴观群怨中国古代文论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其实质是对诗歌(包括乐、舞)社会功能的认识和概括,为孔子所提出。《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所谓“兴”,即“兴于诗,立于礼”(《论语·泰伯》)的“兴”,“言修身当先学诗”(何晏《论语集解》引包咸注),是讲诗歌在“修身”方面的教育作用(“兴”的另一含义是讲诗的表现手法,参见赋、比、兴)。所谓“观”,即“观风俗之盛衰”(郑玄注),“考见得失”(朱熹注),讲诗歌有一定的认识作用。“群”,即“群居相切磋”(孔安国注)的意思,是讲诗歌具有聚集士人、切磋砥砺、交流思想的作用。“怨”,即“怨刺上政”(孔安国注),是讲诗歌具有批评和怨刺统治者政治措施的作用。“兴、观、群、怨”说,是孔子对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批评的一项重要贡献。虽然对它的具体社会内容,需要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但是,从文学理论的角度看,它总结了我国文学在当时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诗经》所提供的丰富经验,把文学的社会功能概括得相当完整、全面,反映出对文学现象的认识十分深刻。在中国文学发展的早期就能提出这样的理论观点,是难能可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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