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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典权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54 典权

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典权由来已久,其制度源于唐,唐诏令中有“贴典货卖”文字,宋代盛行。当时法律予以规定并保护,使典权制度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国家曾承认并保护劳动人民之间的典权关系。改革土地制度后,土地再不得成为典权的标的。典权制度在大陆事实上已不存在,台湾现在还有典权制度。典权的特征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 典权人付典价取得典权而占有典物,而为使用、收益权,并享有物上请求权;还可转典、出租、设定担保和转让典权。而出典人在典田时还可继续耕种出典土地而向典权人交纳地租,叫典租,俗称“座典座租”、“卖马不离槽”。出典人有回赎权,当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赎回典物,典权即消灭。如双方同意,典权人可找补典价与典物时价格之差额,取得典物所有权。也有到期不赎即视为绝卖的。典权与典当有质的区别,典当是一种质押借贷,是债,而非用益物权;典权是用益物权,而非债。另外,上述之绝卖与“典卖”亦不同,典卖是出卖时约定期限,到期可备价赎回,是“活卖”。《清会典事例·盛京户部·田宅》: “遇有典卖更易,均就近呈报。”

典权

他物权的一种。支付一定典价而对他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典人可在一定期限内用原价赎回原物,逾期不赎即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我国的传统习惯,为旧中国民法所确认。我国现行民法未作规定,但法律承认和保护公民之间的正当的房屋典当关系。

典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和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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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