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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农牧业税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农牧业税

国家向从事农牧业生产取得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清初,四川按土地和人丁征收地粮和丁银。雍正年间摊丁入地,按亩征收田赋。咸丰四年 (1854年) 起,除对地丁外先后加派津贴、捐输和新加捐输,到1908年,田赋增加近6倍。各厅州县地方经费不足,也随赋加收附加。民国初期,取消地丁、津贴、捐输和新加捐输等项目,田赋征额不变,并加征征解费1成。年征田赋约650余万两,占全省财政收入的50%左右。防区制时期,各地田赋由驻军提拨、截留,并自派官员征收,实行借垫、预征和加征各种附加,田赋负担逐年加重。1935年虽经整顿,但田赋年定征款仍加征4倍以上。1941年田赋收入划归中央,所有原征正赋及省、县级附加合并折旧实物。结合征实,中央加派征购或征借近1倍,地方又加征公粮3成。1946年田赋划归地方,收入实行中央、省、县三级分成。除因抗日战争结束征实减半征收2年外,各年派定征借和地方公粮数量基本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四川按解放区办法改征公粮。1950年9月改革税制,征收农业税。川边民族牧区征收牧业税。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评定,依率计征; 1985年农业税改为按粮食 “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现行农业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农林特产收入等,按常年产量收入征税的税率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农林特产产品收入征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牧业税按牧业收入计征。为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全省农牧业税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 1950年~1952年为47%; 1953年~1957年为28.9%; 1966年~1970年为22.7%;1971年~1975年为15%; 1976年~1980年为10.6%; 1981年~1985年为8.1%; 1995年全省农牧业税收入226054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总额的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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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