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5.城乡居民点及工矿、交通用地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5.城乡居民点及工矿、交通用地截止1989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83.18万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83%。其中城镇用地占3.68%,农村居民点用地占44.3%,独立工矿用地占12.01%,国防等特殊用地占39.99%,其他自然保护区、疗养区等用地不到1%。近年来,小城镇、开发区和城乡居民住宅占地面积迅速扩大,实际用地已大大超过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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