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出口收汇核销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出口收汇核销为防止逃汇行为,避免国家外汇流失,保证出口货款能按时、全额收回,国务院于1990年批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并从199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办法规定,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前应向当地外管局领取“核销单”并凭该单办理报关手续,收妥货款后到外管局进行核销。凭外管局的核销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全省已有马鞍山、安庆、黄山、合肥、芜湖、蚌埠6市外管分局开办了核销业务,其它地区的出口单位须到省外汇管理局办理领单及核销业务。核销单不对个人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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