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德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刑德刑,指刑罚、法制;德,指道德教化。历史上对德刑的具体实施,多有不同主张。周公提出“明德慎罚”(《尚书·多方》),主张刑德并用,反对专任刑罚,对后世儒家产生重大影响。先秦儒家注重道德教化。《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负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孔,有耻且格。”但儒家崇德并非要废刑,而是训“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左传·昭公二十年》)。法家主张实行严刑峻法。商鞅认为重刑即是返德。《商君书·开塞》:“吾以杀刑之反(返)于德。”韩非强调“刑德”,提出“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把“刑德”看作是国君控制群臣,独擅政权的“二柄”(《韩非子·二柄》)。汉代学者总结秦王朝推行严刑峻法的教训,提出“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陆贾《新语·至德》); “刑者德之辅” (《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春秋繁露·精华》),“故任德教而不任刑”(《举贤良方策》);“为君之道,以教会为先,诛罚为后”(《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教令》;德主刑辅、德本刑末、德先刑后论对唐宋明清各代有很大影响。南宋朱熹将这一思想概括为刑辅德本:“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四书章句集注》)。一些思想家提倡刑德并重,“法教(刑德)得则治,法教失则乱”(荀悦《申鉴·杂言下》);“威德更兴,文武迭用”(桓谭《新论·王霸》)。一些思想家认为在治世和乱世德刑应有不同的侧重,“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曹操语,见《三国志·魏书·高柔传》)。这一思想对后世也很有影响。唐白居易即讲“是以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白居易集》卷64《策林三·刑礼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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