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法溯及力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刑法溯及力刑法关于时间适用范围的一种提法。指刑法对它施行前的犯罪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习惯称之为溯及既往。刑法效力如按规定溯及既往,就叫有溯及力;反之,就叫无溯及力。 刑法溯及力又称刑法的追溯效力或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对于一个新颁布的刑事法律,能否适用于在它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如果可以适用,则该法律对这一行为即具有溯及力,反之则不具有溯及力。各国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刑事立法各有不同,主要采用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原则。中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因此,凡是1949年10月1日至1979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的犯罪行为,都按上述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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