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刑部官署名。隋代始置,此后历代沿置。掌刑狱、法律、城关防守等事务。《旧唐书·职官志二》:“刑部,尚书1员(正三品。隋初改都官尚书,又改为刑部。龙朔改为司刑太常伯,光宅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复也)。侍郎1员,(正四品下)。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 刑部官署名。尚书省六部之一。汉成帝时始置二千石曹尚书主词讼事,后又置三公曹,主断狱事。晋初依汉制,置三公尚书掌刑狱。南北朝各代皆以都官尚书掌刑狱。隋初仍置都官尚书,下辖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曹,刑部仅为其属曹,掌五刑之法。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为主司,成为六部之一。唐代因隋制,刑部统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唐六典》: “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唐、宋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掌管法律、刑狱等事项,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上及州、县徒刑以上案件,一般不直接参与诉讼。元、明、清三代的刑部,更加集中掌管司法行政、审判事务。据《元史·百官志一》载,元代刑部主要职掌为:“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明代的司法审判权进一步归属刑部,因此,刑部的组织机构相应地扩大。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采取了按地区划分辖司的制度,改原来的四司为十三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部。清代刑部进一步将明之十三清吏司改为十八清吏司,职掌与明代同。清末改制时,又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司法行政。 刑部官署名。汉有尚书三公曹,掌刑狱。晋有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初设都官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各侍郎。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为六部之 一,掌管法律、刑狱事务。唐刑部下设四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宋、明初因之,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采取按地区分司之制,改设十三清吏司。清代增至十八清吏司。隋、唐、宋三代,刑部职掌司法行政和复核,大理寺掌审判。元废大理寺,并其职权于刑部,使刑部兼司法行政、审判、复核三权。明复置大理寺,掌复核,由刑部专司审判,兼理司法行政。清沿明制。清末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 刑部官署名。西汉成帝置三公曹掌决狱案。东汉增置二千石曹主盗贼词讼等事。晋初置三公尚书,后改以吏部尚书兼领刑狱。南朝刘宋守设都官尚书,隋初改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仍掌国家法律、刑狱之事。历代沿置。唐天宝中曾改称宪部,清末改为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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