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或者组织传播具有淫秽内容的书、画、音、像等物品的行为。在中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1979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198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的补充规定》,增加并提高了走私淫秽物品的量刑标准。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后鉴于社会上走私、制作、贩卖、传播各种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十分猖狂,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抑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于1990年12月28日专门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作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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