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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包办婚姻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包办婚姻

不是基于双方自愿自主,而由他人,通常是父母等亲属决定缔结的婚姻。农业社会中,婚姻的目的在于满足家庭的需要,为了承上启下、传宗接代。《礼记·昏义》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男子结婚,不仅是为个人娶妻,更是为宗族延续;女子说亲不仅是为其寻找生活依傍,更为了扩大家庭势力。基于这一宗旨,婚姻的决定权只能属于最能代表家庭利益的家长。当事人只能安心顺从听天由命。由于包办婚姻是由家长专断,往往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具有强迫的性质。而家长主婚的基点又在于维护家庭利益,因而它又以门当户对、等级联姻为前提,以媒妁之言为途径。根据现有史料,我国在尧舜时代已开始了包办婚姻,但当时还承认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孟子》中有这样一段记述:娶妻应告诉父母,但舜恐父母不悦,不能成亲,就“不告而娶。”《诗经》中还以真挚朴素的口吻歌颂了青年男女自由求爱。随着封建礼教的加深,包办婚姻被赋以伦理色彩,被解释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可以支配子女的一切,当然也可以主宰子女的婚姻。后汉《白虎通·嫁娶》认为:“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历代典律多以包办婚姻为官方认可的婚姻。唐律规定:尊长为卑幼定婚。公开维护祖父母、父母的主婚权。在两千多年的历史演变中,尽管包办婚姻酿出了无数爱情悲剧,由于它植根于封建传统基础上,仍然为人们所接受。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民主斗士们猛烈抨击了包办婚姻的愚昧和野蛮,揭露了其虚伪而又冷酷的道德面具。各革命根据地率先废除了包办婚姻,国民党政府在亲属法中也主张达一定年龄的婚姻当事人实行婚姻自主。195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前,包办婚姻在我国作为一种婚姻制度已不复存在,但由于封建的传统婚姻观念并没有根除,变相的包办婚姻仍在一些地区存在。一些人仍把父母主婚看作天经地义的事情,把自由恋爱看作丢人现眼,有辱门庭的丑行。

包办婚姻

又称“不自主婚”。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的意志而包办其婚姻的行为。封建社会缔结婚姻的主要方式。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要特征。具体形式有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为我国宪法、法律所禁止。


包办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是私有制社会的产物,盛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国古代,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其典型例子。主要形式有娶童养媳、包办寡妇改嫁、转亲、换亲等,往往与买卖婚姻相联系,是对婚姻自主的干涉与破坏。在中国,为宪法和婚姻法所禁止。

包办婚姻

第三者 (包括父、母) 违返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的严重干涉与破坏,在中国,为宪法和婚姻法所禁止。
包办婚姻随着私有制和 “一夫一妻制” 的确立而产生,长期盛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并往往和买卖婚姻相联系。恩格斯说: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页)罗马法规定处于家父权下的子女,订婚必须出于家父之命,否则不能成立。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发端于奴隶制社会的 “六礼”,为包办婚姻提供了礼制上的根据。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关于主婚权的规定。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办强迫性质,法律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订婚,结婚的条件。但许多国家的亲属法规定,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如1804年 《法国民法典》 第148条,经1927年修改,仍规定为: “未成年人非经其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不过同时又规定:如父母之间意见分歧,此种分歧仍发生同意的效力。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也把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为未成年人订婚、结婚的必要条件,否则婚约即属无效,婚姻也得依有同意权人的请求而撤销。由于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同订婚年龄、结婚年龄之间存在差距,在当时还流行着早婚习俗,这就为父母、家长包办和干涉未成年人的婚姻提供了合法根据。
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颁行的婚姻法,一贯保护婚姻自由。1980年 《婚姻法》 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3条),还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4条)。中国的法定婚龄为成年年龄 (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的界限,以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为根据。那些虽系父母代为订婚,但双方经过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结婚的,也应认为是自主婚姻。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国1997年 《刑法》 规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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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