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南斯拉夫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联邦执行委员会由主席根据共和国拥有均等名额与自治省拥有相应名额的原则选出的委员、联邦部长以及其它行政机关和组织的主管官员组成。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的候选人由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提出建议,由联邦议会各院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在提名联邦部长作为执行委员时应照顾民族的代表性。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兼任议员。执行委员会要向议会负责,向议会提出工作情况报告,联邦议会对其进行审议并作出评价,决定是否对其信任。如执委会主席提出辞职或被解职,则整个执委会也必须辞职或被解职。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关心政策的执行和联邦法律以及联邦议会的其他条例和一般性文件的实施,建议议会确定内外政策; 提出联邦法律、其他条例和一般文件的提案; 发布有关命令、决议和条例;确定社会计划草案,确定联邦预算和决算的建议并关心其执行情况; 协调、指导与监督联邦管理机关的工作,撤销联邦管理机关通过的与联邦法律、联邦议会文件和条例相抵触的有关条例; 确定联邦管理机关内部组织的总原则; 在国外设立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批准不由联邦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 关心国家防务政策的实施和防务准备工作的进行情况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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