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卫生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卫生司官署内设机构名。清代末置。掌总国家医疗卫生政令。属民政部。《清史稿·职官志六》:“民政部:……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5司,郎中8人(民治、警政、疆里各2人,余各1人),员外郎16人,(民治、警政、营缮各4人,余各2人),主事18人(民治、警政各5人,营缮4人,余各2人)……卫生掌检医防疫,建置病院。” 卫生司透过协调公共和私人卫生机构人员的工作和提供澳门居民福利所需的基本和医院卫生护理服务,执行关于推广卫生和预防疾病所需的工作的政府部门。澳门卫生司下设支援及一般行政、全科卫生护理、医院卫生护理及专业发展等部门,并设有行政委员会。澳门卫生司实行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其职责为: (1) 准备和执行关于推广及保障卫生以及预防疾病所需的工作; (2) 提供基本和医院卫生护理服务,并与其他有关机构紧密合作,促进病人康复及重返社会工作; (3) 研究卫生方面的应用科学,培训和协助培训卫生专业人员; (4) 根据法律规定,监管和支持从事卫生工作的组织; (5) 给予澳门地区其他卫生单位技术援助; (6) 提供法医服务;(7) 证明患病和丧失工作能力。澳门卫生司有以下从属机构: (1) 仁伯爵综合医院,负责提供专业卫生、治疗及复原的护理服务; (2) 卫生中心,负责给予病人为康复和重返社会所需的个人卫生护理以及将其转介到有关医院; 建议和推行关于卫生、传染病的预防和对抗、疫苗及提供药物的教育。澳门卫生司属下的卫生中心包括: 北区卫生中心 (筷子基)、台山卫生中心、黑沙湾卫生中心、内港卫生中心、沙梨头卫生中心、风顺堂卫生中心、氹仔卫生中心、路环卫生中心、塔石卫生中心 (东区)。(3) 捐血中心,负责收集、化验、分类、储存及分配血液、血浆和其他血液制品; 向医院和卫生中心进行、协助或提供科学技术援助; 进行或协助在血液疗法和免疫学方面的地区性或国际性研究计划。(4) 公共卫生化验室,负责为加强认识危害健康的因素及社会最常见流行病的蔓延情况,推广和评估有关活动; 进行化验及参与研究计划; (5) 卫生司技术学校,负责向医生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专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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