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去干校劳动的临时工和集体单位职工工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去干校劳动的临时工和集体单位职工工龄根据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属于上述情况的职工,根据过去计算工龄的规定,已经按国务院1978年6月的规定办理了退职的,改按上述工龄计算方法之后,其中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改按退休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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