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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反托拉斯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反托拉斯法fan tuolasifa

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目的是管制危害其他企业及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保证商业的正常竞争。1889年加拿大的《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1890年,美国又制定了《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通称《谢尔曼法》,继之美国义制定了《1914年克莱顿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欧洲仅挪威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战后,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避免垄断资本在国内市场上过于集中,竞相制定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各国使用不一。英国称为垄断与限制性商业惯例法或公平交易法;其他国家称为竞争法或保护竞争法。发达国家的反托拉斯法,是制止外国跨国公司影响操纵本国国内市场和保护本国垄断资本向外扩张的工具。发展中国家则可在利用外资的同时,借助于反托拉斯法对跨国公司企图控制本国市场的消极因素加以必要的限制。

反托拉斯法

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及国际条约的总称。首次为1889年加拿大颁布的《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主要指1890年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规定凡以合同或用托拉斯及其他形式合并以防碍州际和对外贸易者,或从事、企图垄断上述贸易者,均属非法或犯罪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美、英、法、联邦德国等又制定多部类似法律,形成反拉斯法体系。


反托拉斯法

即“反垄断法”。

反托拉斯法

美国以反垄断、保护竞争为主张的工商管理法规的总称。主要包括:1890年7月2日,通过《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简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禁止限制性贸易和垄断贸易。因由参议员J.谢尔曼(1823~1900)提出而得名。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实行企业合并或阴谋限制州际商业和对外贸易活动者均属非法。1914年国会又通过《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用以补充《谢尔曼法》,因由参议员H.D.L.克莱顿(1857~1929)提出而得名,该法禁止采取“价格歧视”的行为,即大商号为使小商号破产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的行为,均为非法。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6年国会通过的《鲁宾逊—帕特曼法》,禁止价格歧视。1950年通过的塞凯—凯弗维尔对克莱顿法第7条修正案。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等联邦法条款等都属于联邦反托拉斯法的范畴。1983年对反托拉斯法进行了修正,以消除企业联合开发新技术的阻碍。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s

一系列旨在控制被认为限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商业联营公司活动的联邦法令。其中最早制定的法令是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一法令后来又得到下列法令的修正与补充: 1941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8年韦布—波默林法,1922年卡珀—沃尔斯特德法,1933年、1936年全国复兴法,1937年米勒—泰丁斯法,以及1948年里德—布尔温克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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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