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结算
1949年,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的结算业务主要是沿用旧银行的做法,同城结算以支票为主,主要有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普通支票可提现金和办理转帐,可记名也可不记名。划线支票分为普通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普通划线支票持票人(或收款人)只能将其存入其往来银行,由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特别划线支票加注特别指定的银行名称,只能由指定的银行代办收取款项。划线支票只能办理转帐结算。保付支票必须将保证支付的金额如数从签票人的帐户转入保付支票帐户,以保证届时支付。
1950年8月,实行“划拨结算”,要求银行根据交易双方合同规定代为扣款,并监督单位的货币收支活动。从1951年下半年到1952年第三季度,推行了比较适用的8种结算凭证:货款拨转凭证、代缴库款拨转凭证、报话费结算凭证、邮政刊报费结算凭证、电费结算凭证、代理集中划拨凭证、委托代扣汇费、邮电费凭证、委托代扣款项通知书。1953年3月份开始,推行前苏联的同城结算方式,运用支票、保付支票、托收无承付和计划结算四种同城结算工具。由于计划结算方式要求高、手续繁、难度大,不久即自行停止使用。
从1955年9月起推行《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在同城结算方式上取消了保付结算方式,增加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承付和限额支票。1957年总行将同城结算的选用权和具体核算手续制订权下放给省级分行。省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了安徽省同城结算方式,取消计划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同城托收承付结算和限额支票结算方式,只保留支票和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在“大跃进”时期,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曾被不少地市用于商品交易,甚至扩大到异地间的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付款方的权益受到较严重的损害。1959年6月,省分行要求全省立即停止将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用于商品交易款项结算的做法。1962年又增加付款委托书、保付支票、同城托收承付三种结算方式。1965年部分市支行恢复办理计划结算业务。“文化大革命”以后,有少数行增加了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一度使用过“见单付款”等结算方式。直到1978年,同城结算种类基本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