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和平法令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和平法令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对外政策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主要内容是:谴责帝国主义战争,呼吁交战国进行和谈;废除俄国临时政府在1917年2月至10月批准的全部秘密条约。 和平法令是苏俄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对外政策性文件,由列宁起草,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代表犬会上通过并颁布。《和平法令》严厉谴责帝国主义战争,主张立即开始进行公正民主的和平谈判,立即实现不割地 (即不侵占别国领土,不强迫合并别的民族) 不赔款的和平,并建议各交战国首先缔结三个月的停战协定,以便进行缔约谈判。《和平法令》公开宣布苏维埃政府废除秘密外交,决意在全体人民面前完全公开地进行一切谈判,并立刻着手公布沙俄和临时政府从1917年2月到10月25日所批准和缔结的全部秘密条约,同时宣布立即无条件地废除这些条约的全部规定。《和平法令》特别向主要交战国家的先进工人阶级呼吁,要求他们把和平事业与使被剥削劳动群众摆脱一切奴役和一切剥削的事业结合起来,并有成效地进行到底。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