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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喀麦隆国民议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喀麦隆国民议会

喀麦隆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独立前喀麦隆为英、法“托管区”。1960年1月1日,法“托管区” (东喀麦隆) 宣布独立,定国名为喀麦隆共和国; 英“托管区” (北和南喀麦隆) 于1961年2月举行公民投票,北部于6月并入尼日利亚; 南部于10月并入喀麦隆共和国,成立喀麦隆联邦共和国。1972年6月1日,改名为喀麦隆联合共和国,1984年2月4日重又改为喀麦隆共和国。喀麦隆第一届国民议会于1973年5月选出,议员共120名,由执政党喀麦隆人民民主联盟提名,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在共和国总统提议下,国民议会可以通过法令延长或缩短任期。议会每年举行两次常会,每次会期不得超过30天。常会一般公开举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总统或多数议员要求,亦可秘密举行。常会开幕日期,由国民议会常设局同共和国总统协商确定。在每年的第1次常会上,选出议长和常设局。议会下设若干委员会,负责对提案进行初审。国民议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国民议会以议员的简单多数通过法律,修改、制定宪法; 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属于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议员提出的一切修改宪法建议,至少须有1/3议员附议; 国民议会有权对国家预算进行审议和表决; 总统因故暂时缺位时,由国民议会议长代行其职; 当总统辞职、死亡或终身不能视事时,则由议长行使总统的全部权力,并在20天后、50天内组织公民投票,选举新总统; 议会议事日程由议长主持会议确定; 总统可向议会发表口头或书面讲话,议会不得在总统在场时对其讲话进行辩论。总理、部长、副部长均有权出席国民议会会议并参加辩论。第三届国民议会于1983年5月选举产生,前议长坦登·穆纳·萨洛蒙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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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