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收益分配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收益分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废除人民公社制、建立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原有的分配制度已不适用,农民在实践中创造出了一种新的与之适应的分配办法,这种办法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对农产品分配采取“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都是自己的”办法,既兼顾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又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同时也适合现阶段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更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推动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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