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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定额上缴,递增包干”财政体制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定额上缴,递增包干”财政体制

1988年,根据国务院改革财政体制的精神,结合湖南具体情况,在1985年确定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湖南对地、州、市、县的财政体制作了较大改进。其主要内容是:❶为调动行署理财的积极性,从1988年起,恢复了益阳、娄底、郴州、零陵、怀化5个行署一级财政。省不再直接对县包干,但原省对县的体制原则上不作改变,省给好处一律保留,另给地区一笔机动金,所属县(市)的财政收支平衡问题由地区负责;
❷重新确定长沙、株洲、衡阳、岳阳、常德5市和益阳、娄底、郴州、零陵、怀化5地区的上交基数或补助基数。新的基数一律以1987年财政体制计算的实际上交省或省补助数为基础,适当调整一部分收支范围和其他因素后计算确定;
❸基数确定后,收大于支的长沙、株洲、衡阳、岳阳、常德5市以及益阳、娄底2地区由“总额分成”改为“定额上缴,递增包干”; 支大于收的郴州、零陵、怀化3地区实行“定额补助”;
❹在包干期内,对作为改革开放过渡试验区的郴州、零陵、衡阳3地市和作为山区开发试验区的怀化地区实行若干特殊政策;
❺中央借款、按年终实际完成收入(不含外贸亏损),扣除排污费、水资源费、集体企业奖金税和屠宰税50%后,乘以确定的借款比例单独结算上解。上述体制自1988年至1990年一定3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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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8: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