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2年1月4日起施行。6章26条。主要内容: 成都平原地区内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双流县、温江县、郫县、都江堰市、彭县、新都县、新津县、蒲江县、邛崃县、大邑县、崇庆县和德阳市市中区、绵竹县、广汉县、什邡县境内平坝和浅丘的耕地划为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保护区耕地按自然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耕地; 征用、使用保护区内的二级、三级保护耕地,按使用、征用面积分别由所在县、市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保护区内一级保护耕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的,分别按使用面积由所在县、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保护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计划指标控制; 经批准使用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除应依照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的规定进行补偿、补助和安置外,用地单位还应交纳成都平原耕地保护费,但农村居民修建自有住房的以及邮电通信、铁路公路等公用设施和水利工程等建设用地的除外; 征用、使用保护区内属城市规划范围的耕地和省人民政府确立的经济开发区内的耕地,按 《四川省土地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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