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原子能机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1954年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决议,于1957年7月成立。宗旨是“加速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并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机构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协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该机构受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委托,对参加此条约的无核武器国家履行条约义务的情况进行核查。该机构共有成员国112个。中国于1984年1月成为成员国。总部在维也纳。 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57年7月29日正式成立,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但有自己的章程、职权、经费,法律上不是联合国机构。总部设在维也纳。其职能是 “设法加速并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之贡献”,并 “就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之协助,不致用以推进任何军事目的”。援助包括电力生产在内的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和实际应用,对于欠发达地区给予特别照顾; 充任该机构成员国之间提供劳务或供应材料、装备或设施的中间人; 促进科学和技术情报的交换; 鼓励科学家和专家的交流和训练; 制订并执行保障措施,确保由原子能机构本身或通过原子能机构所提供的裂变物质和其他材料、劳务、装备、设施及情报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主管机构协商或合作,制定保护健康和减少生命和财产危险的安全标准,并规定这些标准的应用范围。组织机构有: 国际原子能机构政府间组织(IGO),是联合国系统内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IAEA),成立于1957年7月29日。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成员,均可成为该组织成员。该组织1971年12月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1984年1月1日中国成为正式成员。1984年9月该组织第28届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将世界性核技术先进的国家从原9个增加到10个,即增加了中国。当年10月以及以后每年中国都被指定为理事会的指定理事国,中国并派驻了常设机构。1992年2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聘任中国核动力院院长钱积惠为该机构副总干事兼技术合作司司长。1997年12月在该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有912名、辅助人员1304名。到1996年底,与131个成员(以及与中国台湾)的214项安全保障协定已生效。在1996年间,对558处设施和其他场所进行了2476次安全检查。至1996年底,有996座核装置,大约占世界上除五大核武器国家以外95%的核设施和材料已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监督之下。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财政来源有两个方面:正常预算和自愿捐赠。1996年正常预算为2.19亿美元,1997年为2.22亿美元。1998年主要资助者为美国25.893%,日本16.147%、德国9.353%,法国6.618%、英国5.490%、意大利5.417%、俄罗斯联邦4.402%。该机构的技术援助和合作基金设立于1959年,1996年为此基金自愿捐款的目标金额为6450万美元,1997年为6800万美元,1998年为7150万美元。1997~1998年的项目计划中包括3个新的示范项目建议书,使这类项目的总数已接近60个。国际原子能机构鼓励并援助全世界为了和平的目的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原子能;充任供应材料、服务、设备和设施的中介;促进科学技术信息的交换;鼓励科学家和专家的交流与培训;制定标准并实施防范措施;实施安全保障。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2004年底,有成员138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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