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简称“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协调世界民用航空领域中各种经济、技术和法律事务,并制定国际民航领域中通行的技术标准和航行准则的政府间国际组织。1947年4月4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成立。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通过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进行工作,并通过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共同经营导航设施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开展活动。大会由该组织185个(2000年)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有一个投票权。大会至少每3年由理事会召开一次,决定该组织的政策并通过预算。理事会由大会选举的33个国家组成。秘书处下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技术援助、法律和行政服务5个局,并在各大洲分设6个地区办事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定期刊物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报》。中国是该组织创始成员国,并于1974年当选为理事国,此后,多次连选连任。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4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组织机构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由33名理事组成,每年召开3次会议; 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其宗旨是: 发展国际空中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的安全和有秩序的增长; 鼓励发展供国际民航应用的航路、航站和航行设备; 防止不合理的竞争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避免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促进国际航行安全,中国于1946年2月20日成为该组织成员。1974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1947年正式成立,同年10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航行秩序;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鼓励发展供国际民航应用的航路、航站和航行设备;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运需要;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个缔约国具有开辟国际航线的均等机会; 避免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促进国际航行的安全;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主要组织机构有: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立于1947年4月4日。1944年,为了解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中的问题,美国政府召集52个国家在芝加哥召开了一次国际民航会议并订立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且按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4月4日上述公约生效,ICAO也宣告正式成立。1947年5月13日,ICAO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组织之一。1974年2月15日,中国政府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从而成为ICAO的成员。到1995年初,ICAO成员已达169个国家和地区。1997年底共有成员185个。该组织正式成立时中国即为其成员。1974年2月15日中国恢复参加该组织活动,并连选连任该组织理事会理事国。ICAO的宗旨是通过成员之间的协商来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健康发展和保证国际民用航空安全。ICA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一般每3年召开1次,其职责是选举领导人与理事会,审查理事会报告和审核预算与决算。ICAO的常设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33个(包括中国),任期3年,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分3类:第1类是主要航空运输大国;第2类是在提供国际民航设施方面有贡献的国家;第3类是地区性代表。中国属第3类。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截至2004年2月,有成员188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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