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
在国际税务的实践中,往往发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即对跨国纳税人的某项所得同时存在两种或三种税收管辖权,或是同种税收管辖权有两个以上国家行使。这就出现了国际重复课税。
国际重复征税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收客体征收相同的税。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主要涉及所得税,而和商品税没有直接联系。原因是,包括关税在内的商品课税的征税环节与一国的税收地域管辖权是一致的,商品税征税环节的地域性质往往同国家的地域管辖权相吻合,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不大可能对同一纳税人的同笔商品税发生重复征税。而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则不同,由于属人管辖权的存在,一国的征税权可以扩大到其国境以外,同时地域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在征税环节上也存在着交叉重叠的现象,经常发生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的国际重复课税。因此,所得课税突出体现了国际双重课征、国际间避税和逃税等问题。
国际重复征税具有如下特征:
1.征税主体不同一,指行使征税权力的不是同一个国家,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独立的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享有自主税收管辖权的地区。
2.纳税主体同一,指同一个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有纳税义务。
3.纳税客体同一,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对不同的课税对象的征税不会导致重复征税。只有税收的课征活动都作用于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时,才会产生重复征税。
4.纳税周期同一,指在同一纳税期间内所发生的征税。
5.税种同一,指双方或多方课征的税种是相同的或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