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土地典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土地典卖土司统治地区,有官田、民田之分。民田为壮民开荒田,允许典卖。官田不许典卖。乾隆前后,典卖情况始出现。土地典卖亲房族内有承买优先权。土地买卖必须有中人。中人多系卖主的族人、姻亲、近邻。土地成卖后,中人提取田价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未经中人在卖契上画押签字,契约不生效。地权转移的方式,有典和卖之分。典地是借钱押田(押契),限期赎回。如果不能按时交回本息,押契变为典契,土地便为债主经营,地租作为债利,还清典价(即债款),可将土地赎回。断卖,是地权转移的最高一级,往往在当契上加绝契。地权转移后,要到官府割税印契,使买主营业合法化。如未立断契,留有回赎余地。 土地典卖旧时流行各地的乡里民俗。各地习俗大同小异,1934年《长清县志》载:“乡间买卖地土,先由中人说明价值,由卖主立实卖契,再由买主择吉帖请地之四邻,跟同丈量,书立契纸,谓之‘立契’。其招待中人,有使中人钱者,按里二外三,亦有不使者。立契翌日,备美馔,谓之‘谢中’。无论士绅乡董,皆可为之,至典契,或限以耕种三年,或写得其籽粒钱。到回赎,均有‘麦地不过年,春地不过寒’之期限,又有纯以清明为典卖期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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