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land system
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人们占有土地的形式。亦称“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迄今出现的土地制度有: 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五种基本形式。其中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属土地公有制, 其余三种属土地私有制。
在原始社会,氏族或部落公社最初只是占有土地,后来形成氏族或部落公社土地所有制, 定期分配给每个家庭使用。由于所有和使用关系长期分离, 最后又演变成各个家庭土地私有制。进入奴隶社会, 大部分土地被奴隶主阶级兼并、豪夺和占有。到封建社会,土地主要归封建王朝、大地主、寺院所有以及劳动者个人私有。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后, 土地制度在不同国家中具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在奴隶制国家中, 有的形成奴隶制国家所有制为主, 有的形成奴隶主土地私有制为主, 同时在很多国家中仍然存在村社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奴隶主土地的经营也有各种不同形式, 有的实行大田庄、大地产经营, 有的把土地分成小块分给隶农分散经营。在封建国家中, 有的形成封建王朝或国王所有, 分给各级封建领主占有和使用, 有的形成封建地主私有制, 由地主租给农民使用。封建领主庄园的土地, 一般是一部分由领主直接经营, 一部分是交给依附农民分散经营的份地。此外, 在封建国家中, 教会、寺院、修道院都拥有大量土地, 形成寺院土地所有制; 在有些国家还长期保留土地村社所有制, 并且在各个国家中始终存在着农民小块土地私有制。在资本主义国家中, 最典型的是大土地出租者的土地私有制。但是, 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又有很大差别和变化。有些国家形成大土地出租者、农业资本家和农民个人等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有些国家则形成以农民小块土地私有制为主要形式。在阶级社会中, 每种社会形态都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制度 但是,土地制度的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往往是多种形式并存。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是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所实行的土地所有制, 包括土地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有的国家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进行土地改革, 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 以消灭封建剥削和资本主义剥削。土地制度的改革不是无产阶级的最终目的,而是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 必须消灭封建土地私有制, 以发展生产力。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 土地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方式是有区别的。在苏联, 是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 主要由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使用, 少量归农民个人使用;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村土地主要是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农民私有, 合作社集体使用, 有的还保留部分土地为劳动农民所有。在中国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办法是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即实行“耕者有其田”。这是基于中国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传统观念,对土地国有化的办法难于接受。“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理论上讲虽然不如实行土地国有化那样的公有制, 但它较之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使劳动者同土地结合起来, 免除了农民交纳地租和购买土地的负担, 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会日益暴露出它的弱点。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存在, 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均不相适应。因此, 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对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通过合作化加以改造,使之成为农民集体所有制, 便于合理利用土地, 发展农业生产。
中国变农民小块土地私有制为公有制, 是遵照中国共产党指引的合作化道路进行的, 即是由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在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农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见土地承包)。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土地关系的总称,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诸如土地利用方面土地的开发、规划、保护、利用计划制度,及农业土地轮作制度、水土保持制度等; 土地所有和使用方面土地的分配、承包、租赁、有偿使用等制度; 土地价值方面的地租、地价、土地税收、土地信用等制度; 此外,还包括国家的地籍管理和土地征用等制度。狭义的土地制度则只涉及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的国家管理三大方面。最狭义的土地制度仅指土地所有制,这是土地制度中的核心问题。
土地制度一方面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重要制度,即人们以土地为媒介而产生的生产关系,土地制度的重要性是由土地的重要所决定的。因此,土地是一种经济制度,可称之为土地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土地又是一种法权制度。它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的客观性指的是土地制度的形成、演变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反映于客观条件。这些客观条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条件,即生产力状况 (包括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在同样的生产力状况下,不同的人地比例关系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除经济条件外,影响土地制度的,还有包括政治、文化、民族、历史等方面的背景和环境。
土地制度的有效性是指任何一种土地制度能够适应客观经济条件及其他条件,从而能够正常地运转,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即作为开放系统的土地制度,应能在同外界环境进行的正常输入和输出的循环交换中维持自身的生命力。土地制度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其实际性,即土地制度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之二是土地制度本身具有自我调节的机制,能够得到稳定并能够得到发展。土地制度的自我调节机制,表现为两大方面的功能: 一是保障功能,即具有保障构成土地关系主体的诸成分的经济利益的功能,包含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国家利益的功能。二是激励功能,即调动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国家有关部门在土地的合理利用、经营 (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投资、土地增值、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流动等) 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