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land contracted
中国的农工或农民按照一定的条件承包经营国营农业企业或合作农业企业的土地的制度。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 缴纳农业税和上交提留。
土地承包是在中国农村处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开始出现的。在1960~1962年期间, 土地承包在安徽等省农村中广为推行, 对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的作用, 后被当作“单干风”加以批判, 受到禁止。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土地承包在广大农村又蓬勃兴起, 仅几年的时间, 无论是合作农业企业, 还是国营农业企业都普遍实行了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与现阶段中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从农业生产力的总体看, 中国农业生产多以手工工具为主, 物质生产手段落后; 分工不发达, 农业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低; 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 科学技术知识缺乏, 经营和组织管理能力薄弱。但是也已经有一部分先进的农业机具和大型的社会化的生产设施;某些生产项目和生产过程已出现专业化经营, 农村中亦有一些懂技术会经营的人。因此,一方面, 土地、劳力、耕畜、农具以分散使用为主较为适宜; 另一方面,也需要集体统一使用某些生产设施, 对若干生产环节的专业化以及分工基础上的协作进行统一组织。再从农业生产的特点来看, 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 它们都有其自身生长、发育、繁殖的规律, 并依赖于一定的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而且, 分布的空间广, 生产的周期长, 有强烈的季节性, 需要劳动者在整个生产过程中, 视其生长繁殖情况和自然环境条件的变化, 不失时机地作出符合实际需要的决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适时适量地投入劳动和生产资料。土地承包实行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 经营者同时又是劳动者,有利于熟悉劳动对象和自然条件的情况,随时应付周围环境的变化, 灵敏地调节生产, 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而且, 能使承包者在权利、责任、利益方面紧密结合, 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 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土地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❶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 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
❷按劳力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按劳力总数平均, 再按各户劳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 或者把所有的劳力按强弱分等,分别制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
❸按“人劳比例”承包。即在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中, 以一部分按人口承包, 一部分按劳力承包, 其比例各地不一, 有人七劳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此外, 也有“口粮田”按人口承包, “责任田”按劳力承包的。在土地承包制发展的初期, 承包土地的期限一般都比较短, 有的规定为3~5年, 有的甚至只有1~3年。这不利于承包者对土地进行长远性投资。同时, 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确定承包土地的数量, 一般都依据土地的土质、水利条件和距离远近等进行分等定级, 实行好地坏地平均搭配,这难免造成地块分布零散, 不便于耕作和管理。随着土地承包制的发展, 土地承包的方式方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一是延长土地承包期。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 既可以消除农民对土地承包政策多变的心理, 满足农民稳定土地使用权的要求, 又可以鼓励农民积极向土地投资, 进行土壤改良和兴修水利等长远性的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壤肥力,提高集约经营水平或从事开发性生产。二是对划分得过于零散、不便耕作的承包地作适当调整。承包耕种土地时, 不按自然面积, 而按土地的常年产量或基本产量, 来确定承包土地的数量和应承担的责任。每个人口或每个劳力承包的面积因土地质量不同而不均等, 这样可以避免土地分割过碎, 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三是在自愿的前提下, 促进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 扩大承包者的经营规模, 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发展农村商品经济。随着农业多种经营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业部门转移, 农民原来承包的土地, 必然相应地向另一部分农民手中集中。有的地方实行“按经营能力承包”, 让擅长于经营种植业的能手多承包土地, 扩大经营规模, 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在土地承包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 许多地方实行土地转包,即在土地承包期内,经营非种植业的农民不愿贸然放弃土地承包权, 把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民。其办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农户之间协商转包。一般是出包者保留收回土地的权利, 并可从承包者购得平价口粮。另一种方法是缺少劳力户和不愿再兼种土地的专业户退出承包地, 由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后再行转包。一般是转包给种植业专业户。为了解除退地者失去土地使用权的疑虑, 集体可以和退地户签订合同, 保证其需要时可以重新包种土地。同时, 为了鼓励种植业专业户合理利用增加的承包土地,大都规定,合作经济组织要收回这些土地, 必须对这些专业户在使用期间为改良土壤、增加设施等所进行的投资予以合理的补偿。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既有有偿转包的, 也有无偿转包的。但均需经集体同意, 以维持原来承包合同为前提。
土地承包没有改变土地所有制。承包者在承包土地之后, 只有使用权, 而无所有权。土地转包则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的变动, 不影响集体与农户之间的承包关系, 也不改变承包户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