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1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2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3次修正后,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36号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选举法》共53条,分为11章:一、总则;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四、各少数民族的选举;五、选区划分;六、选民登记;七、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八、选举程序;九、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十、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十一、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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