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请示的通知》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请示的通知》1988年8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实施。《通知》规定: 凡预防器材的研制、生产、销售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统一管理,生产厂家必须向省公安厅刑事技术科研所申报,检验合格,发给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预防器材,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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