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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基层人民法院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基层人民法院

县一级的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各法院名称是在人民法院前冠以县、市、区名。院址分别在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四川一些县设置县人民法院或县司法科。195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公布后,司法科改名为人民法院,未建法院的县、市、区逐步建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办理相关案件。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职权是审理法律规定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至1995年底,全省有基层人民法院216个。

基层人民法院

在县(市、区)设立的审判机关。1951年由司法科改称人民法院。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改称基层人民法院。最多时全省设有154个。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必要时可以设副庭长。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任免。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它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法律规定,绝大部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还负责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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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