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2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5号),并发出该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如下: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税务部门规定或以非法手段购买、取得专用发票的,如借用、盗窃、骗取等等; 虚开、代开或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的; 开具伪造或作废专用发票的; 拆本使用专用发票的; 所开具的专用发票票、物不相符的; 全部联次未一次填开或上、下联内容、金额不一致的; 向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的; 销货方未收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而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购货方收到销货方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不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 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的; 有其他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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