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职员考试简章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职员考试简章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制定,1928年7月6日公布施行。共四章二十二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在三十五岁以下二十二岁以上,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政治、经济、商业等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或在党国服务一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得应外交部驻外使领馆职员考试。考试结果以成绩之优劣分甲、乙、丙三等录取,录取甲等、乙等者分别以随习领事、领馆主事遇缺先补,录取丙等者留部以事务员录用。举行考试时设典试委员会,置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襄校委员,考试事竣后即行裁撤。考试分初试、复试、口试,复试科目分必要科目和选择科目,口试以考验应考者应变才能为目的,不限定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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