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外国人应医事人员检核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外国人应医事人员检核办法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44年7月28日公布施行,1947年2月25日修正公布。共九条。规定外国人应医事人员之检核由考选委员会医事人员检核委员会常期办理;申请检核者应缴纳履历书、保证书、资格证明文件等各件;部分检核资格的证明办法;检核及格者发给及格证书,并得依法向卫生署请领各该类执业证书;外国人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有中国政府发给之医事人员证书者,免予检核。后附外国人应医事人员检核资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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