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大事刑事诉讼案件的等级名。宋代刑事诉讼时限格分大事、中事、小事三等,以此确定审限。《宋史·刑法志》: “元祐二年 (公元1087年) 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断谳奏狱,每20缗以上为大事,10缗以上为中事,不满10缗为小事。大事以20日,中事9日,小事4日为限。若在京、8路大事10日,中事5日,小事3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10日,在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5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35日,中事25日,小事10日为限。在京、8路大事以30日,中事半之,小事三之一。台察及刑部并30日。每10日,断用7日,议用3日’。” 大事即戎事,意为战争、军事。《周礼·大宰》:“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西周、春秋时期,把祭祀与战争当作国家两件大事,摆在首位,故刘康公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见《左传》成公十三年。 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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