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官署名。元代置。掌盐税课及转运等事,以资国用。《元史·百官志》: “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秩正三品。掌场灶榷办盐货,以资国用。使2员,正三品; 同知1员,正四品; 副使1员,正五品; 运判2员,正六品。首领官: 经历1员,从七品; 知事1员,从八品; 照磨1员,从九品。国初,立河间税课达鲁花赤清沧盐使所,后创立运司,立提举盐榷所,又改为河间路课程所,提举沧清课盐使所。中统三年 (公元1262年) 改都提领拘榷沧清课盐所。至元二年 (公元1265年) 以刑部侍郎、右三部郎中兼沧清课盐使司,寻改立河间都转运盐使司,立清沧课三盐司。十二年,改为都转运使司。十九年,以户部尚书行河间等路都转运使司事,寻罢,改立清沧二盐使司。二十三年,改立河间等路都转运司。二十七年,改令户部尚书行河间等路都转运使司事。二十八年,改河间等路都转运司。延祐六年 (公元1319年)颁分司印,巡行郡邑,以防私盐之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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