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太监偷钓鱼虾治罪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太监偷钓鱼虾治罪条例宫规名。宫内园庭太监等偷钓鱼虾者,无论竿钩网取,不分首从,一经发觉讯明后,将该太监枷号一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发往吴甸铡草二年,释回后拨在掌仪司、营造司当差,永远不准拨给别处。虽然到年分,也不许挑选他做首领。由别人供出曾偷钓鱼虾之太监,情况属实的,也按此例办理。如果再犯,则枷号两个月,满日发往黑龙江给兵丁为奴,到时重责六十板。十年期满后,方准释回。虽遇恩旨,无庸查办,释回后,拨在掌仪司、营造司当差,永远不准另拨别处 (《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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