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置改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安置改革80年代以来,安置工作也作了一些改革,主要内容为区别对待安置和培养、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从1983年起,安徽按下列原则对城镇义务兵进行区别安置:1.对曾在部队立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在政策和条件许可下,尽可能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安排;2.对曾在部队犯罪被判刑、劳教(过失犯罪除外)和被开除军籍、除名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罪被判刑、劳教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由市、县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3.对无正当理由不安心服役,本人坚决要求退伍并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服役不满一年者不分配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超过一年未服满现役者,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4.对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通知后超过半年不报到者,一般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由市、县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5.1984年后,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退伍军人,均安置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对荣立三等功及受到师、团多次嘉奖,表现突出的农村退伍军人,尽可能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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