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再审程序”。为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设立的 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即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不是每一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法院或检察机关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提起,审理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在我国,按此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法定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有利于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法律特点,尤其是与第二审程序有较大区别:
❶审理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❷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第二审程序则由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同意的辩护人或近亲属依法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而引起。
❸提起理由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 第二审程序无论上诉权人理由是否充分,只要上诉权人依法提起,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❹提起的期限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无法定期限,第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❺审理法院不同。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法院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能是任何上级法院; 第二审程序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❻适用刑罚原则不同。审判监督程序不受 “上诉不加刑” 原则限制,第二审程序必须遵守上级不加刑原则。
享有申诉权的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或诉讼活动,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有申诉权的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权人对于下列情形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❶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
❷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❸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诉后,应当登记,并按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及时审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例,其材料主要来源于: 申诉权人的申诉; 有关机关、单位和公民对生效判决的意见和反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纠正错案的议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错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 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与客观实际不符;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和重大情节,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 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 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在运用法律上有错误: 定性不准; 量刑不当; 严重违反程序,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合议庭经审理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❷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予以改判; 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❸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❹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过重新审理后事实仍无法查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限适用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