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审限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审限审理案件的时限。《元史·刑法志三》: “凡审限,直省寻常命案限6阅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掘坟一切杂案俱定限4阅月。其限6月者,州县3月解府州,府州1月解司,司1月解督抚,督抚1月咨题。其限4月者,州县两月解府州,府州20日解司,司20日解督抚,督府20日咨题。如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或在监患病,准其展限或扣限。若隔属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限满不结,督抚咨部,即于限满之日起算,再限2、3、4月,各级分限如前。如仍迟逾,照例参处。按察司自理事件,限1月完结。州县自理事件,限20日审结。上司批发事件,限1月审报。刑部现审,笞杖限10日,遣、军、流、徒20日,命盗等案应会三法司者30日。每月奏报,声明曾否逾限。如有患病及查传等情,亦得依例扣展。速议速题,均限5日复。死罪会核,自科钞到部之日,立决限70日,监候限80日。会同题复,院寺各分限8日。由咨改题之案,展限10日。系清文加译汉10日与20日,逾限附参。盗贼逾月不获,捕役讯兵予笞,官罚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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