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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学衔或职务名称之一。1986年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其职责是:❶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❷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❸参加教学研究活动。任职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水平,能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此职务的评审,由本人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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