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于1945年3月16日公布《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共11条。其要点是: 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1945年3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十一条。规定女子有遗产继承权,男女平等。自民国十七年五月一日(1928年5月1日)起,女子对其直系血亲、尊亲属的遗产即有继承权。自民国二十年五月五日(1931年5月5日)起,妻对夫的遗产即有继承权。夫死亡后,遗产由其妻及其子女同等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有女无子时,任何人不得强行代立养子,以防害其女之继承权;被继承人立有养子养女时,其遗产由其配偶、养子、养女和亲生子、女同等分配。《条例》对提高妇女地位,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了法律保护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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