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设置短期小学暂行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设置短期小学暂行办法1943年4月国民党山东省省政会议公布施行。共十六条。是为救济大龄失学儿童及地方经济困难而制定的。办法规定凡年满10岁至16岁大龄失学儿童均应入短期小学或短期小学班补受义务教育;各机关团体及私人均有提倡或设立短期小学及短期小学班的义务;短期小学及短期小学班均免收学费,所有书籍及学习用品均由学校供给。短期小学或短期小学班至少成立两班,每班以50人至25人为限,采用上下午或夜间分班教学的方法,每日授课三课时,修业年限一年。以识字、增长生活智能为目的,开设语文、算术、注音符号等课程。办法还就教师的选配、校址的选择、教学经费的来源等作了具体规定。但此办法未能切实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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