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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高等检察厅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山东省高等检察厅

清末、民国时期山东设立的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提起公诉、监督审判等职能的机构。建于宣统二年(1910年),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仍沿用此名,1927年国民党政府合审判、检察为一,将检察官设在法院内。第一任检察长陈业。下设总务、文牍、统计、监狱4个科及记录、状纸与印纸2个处。由检察长一人,检察官、典簿、主簿、录事、书记生等若干人组成。检察长监督高等检察厅及高等审判厅管辖区域内的各检察厅。检察官负责:接受司局现审未结案件;收受管辖区域内之地方厅上诉案件;收受管辖区域内未经设立审判厅之府、厅、州、县上诉案件;收受管辖区域内未经设立审判厅之府、厅、州、县招解勘转案件;收受华洋人民上诉案件;莅庭监审;纠正审判之违误;监视判决之执行;复验复勘;查核审判统计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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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