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开发农业用地批准权限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开发农业用地批准权限甘肃省人民政府1989年7月22日发布的 《甘肃省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发农业用地1 000亩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1 000亩至5 000亩的, 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5 000亩以上的,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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