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强制措施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强制措施是对成为嫌犯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必要的手段。对确有理由和依据有免除责任或追诉权消灭的事由时,不得采用任何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采用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在侦查期间由检察院声请,由法官批示;在侦查终结后,法官亦可依职权批示,但事先须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如属羁押措施,经嫌犯同意后,应即将批示告知其血亲、其信任之人或其指明的辩护人。如嫌犯未满18岁,则无须取得其上述的同意。如不应拘禁嫌犯,亦应告知其有义务向有权当局报到听取其安排,不得迁居或离开居所超逾5日。如犯罪可判处徒刑,法官得命令嫌犯提供财产担保。如嫌犯所犯罪行可处以最高6个月的徒刑,法官得命令嫌犯定日期、时间向一司法当局或某一刑事警察机关报到。如有强烈迹象表明,嫌犯曾故意实施可处最高超逾1年徒刑的犯罪,法官得命令嫌犯:(1)不得离开澳门,或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澳门; (2)不得与某些人接触,或不得常至某些地方或某些场合。禁止嫌犯离开澳门时,须将离开澳门的有关文件交由法院保管。如嫌犯所犯罪行可处以最高超逾2年的徒刑,法官得对嫌犯采取下列措施:(1)命令嫌犯中止执行公共职务;(2)命令嫌犯中止从事须具公共资格或须获公共当局许可或认可方得从事的职业或业务;(3)命令嫌犯中止行使亲权、监护权、保佐权、管理财产权或发出债权证券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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