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息讼所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息讼所清朝末年,山东城乡专以和解讼端的组织。办法规定,在城镇乡区自治会中成立,每所设正副所长各1人,管理和解本区人民争讼事件。处理讼端,须由原告来所面诉,若被告未同来时,派员传唤。遇有不能和解事项,原、被告自行赴官署伸诉,息讼所不得干预。所和解事项以该区民事诉讼为限,刑事诉讼及涉讼事项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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