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执行委员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执行委员会立法会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第一秘书和第二秘书各1人组成,其成员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副主席和秘书可以通过向立法会全体会议发表书面声明的方式辞去其委员职务,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会将在15日内选出新的委员。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声明任何议员任期的丧失;维护立法会的声誉与尊严,当有此需要时,应听取全体会议的意见;保证立法会行政及财政管理的执行;管理为立法会服务的人员;协助主席执行职务;将议员的口头或书面建议编制成《立法会章程》所订定的格式;对于解释及列入《立法会章程》的事项作出决定;对于有关会刊遭异议事宜作出审查及决定;维持对于立法会工作不可缺少的自由及安全。执行委员会的第一秘书负责:点名及登记表决;将提交表决事项排列次序;登记拟发言的议员;在全体会议中宣读不可缺少的事项;促成《立法会会刊》的出版;经主席授权后,代主席签署以立法会名义发出的文件;担任监票人的工作。第二秘书协助第一秘书工作,并在第一秘书缺席或因故不能出席时代行其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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