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扶养费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扶养费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所支付的费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费与抚养费、赡养费一同,构成“三费”,我国婚姻法中特指夫妻之间有经济能力一方对他方的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费只发生在夫妻之间,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间都发生扶养费问题;扶养费的发生,还必须是夫妻一方需要扶养,他方又有经济能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扶养费的判决或裁定,是具有财产内容的。人民法院在义务人把不履行义务时有权强制其执行。有关单位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责任,如代扣、代付等,如果无故推拖、拒绝、或妨碍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妨碍民事诉讼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国外民法和国民党“民法”,均把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的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统称为扶养,没有扶养、抚养、赡养的规定。扶养费的取得,依法定的扶养顺序,同一顺序的权利人为数人时,可分享抚养费(如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典的规定)。有的规定扶养义务人和受扶养人为数人时,履行扶养义务或接受扶养费的多少,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或不能协议时,由家庭法院确定(日本民法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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